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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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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为持续净化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3〕9号)要求,我厅随机抽取了5家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1家甲级、4家乙级)作为检查对象。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各检查对象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我厅,我厅根据需要适时抽查。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管。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书面报送我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3.4、4.4.3。

  程序文件中样品管理程序未对收样过程进行描述,与实际运行不符;设备台账中未体现设备精度及范围;体系文件未按照最新评审准则进行修订,质量手册中人员一览表与实际情况不符。

  土工变水头渗透仪未按标准安装,水头零点位置错误;个别在墙上张贴的设备使用说明出现明显错误,如养护室出现“张唐铁路”字样,水泥负压筛析仪出现“GB1345-91”字样;外检设备未张贴设备状态标识;部分百分表未校准;混凝土抗渗仪(ST018)校准压力与实际使用不符。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登记的人员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人员在职与否状态未及时更新;业绩填报停留在2019-2021年,未动态更新。

  土工类及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未根据设计指标明确是否合格;金属结构涂层厚度检测参数检测依据填写与实际使用不符(报告编号:金结20230001);外加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材20230020)外加剂试验原始记录表设计不合理,原始记录可溯性差。

  1、《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应试验检测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1.2。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的资质等级证书中检测单位的地址、技术负责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和单位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

  未单独建立2021年、2022年不合格台账;部分合同丢失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缺少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如读数仪、2m靠尺等;混凝土抗渗仪、水泥负压筛析仪等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使用;

  恒加载压力试验机(设备编号PCYQ-003,型号HYL-300B)及电子万能试验机(设备编号PCYQ-002,型号WDW-20E)校准点不满足检测要求,测量设备校准证书确认依据不准确。

  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更新基本信息,现平台上该机构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孝桥镇孝桥村二组316国道西边”,与实际不符;该机构未及时在平台更新工程业绩信息。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原始记录可溯源性差,缺少砂石表面含水率等必要信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报告编号:H2023104-003)检测项目与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委托单检测项目不一致;钢筋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023106-0001)、样品流转单及原始记录表检验依据不一致。

  1、《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应试验检测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4.3、4.5.20(d)。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中仅1人在该公司缴纳了社保,其余均在“九江市水利电力规划设计院”缴纳社保。

  质量检测档案管理混乱;报告随意存档、未查阅到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粗粒土击实仪、粗粒土渗透变形仪等仪器设备放置在搭建的简易棚中,检测环境无法受控。

  实验室内务管理混乱;墙体渗漏发霉情况严重,可见多处明显开裂,对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造成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检测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未见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如岩土工程类用静态电阻应变仪;量测类用频率读数仪等;

  混凝土工程类混凝土抗渗仪、砂浆抗渗仪、养护室温湿度控制装置,岩土工程类四联直剪仪,经现场测试无法正常使用;

  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更新基本信息,现平台上该机构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为“九江市长虹北支路32号”,与实际不符;该机构未及时在平台更新工程业绩信息。

  压水试验、注水试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天完成8段次试验,与实际试验强度不符,试验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注水试验段均在地下水位以上,与规范要求不符(JS/JC202158-001、JS/JC202162-0036等报告)。

  水泥土与混凝土均采用型号为2000KN的手动控制压力试验机,检测速率及精度均无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JS/TXY202159-0023等报告)。

  干密度、含水量(压实度)检测报告(编号:TG202157-0406等10余份)填写的检测依据均简写为GB/T50123,未标明检测依据年号。原始记录中未描述环刀体积、铝盒重量等关键信息,检测过程无法追溯。

  混凝土芯样强度(编号:TXY202257-0017等)、土的干密度含水率(编号:TG202259-0001等)、水泥凝结时间(编号:SN202293-0005等)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混凝土试块委托书无设计抗压强度指标,但检测报告(编号:HNT2021163-0165等10余份)直接出具设计指标,导致相关数据无法溯源。

  随机抽取了混凝土工程类钢筋抗拉强度检测参数和岩土工程类界限含水率检测参数,对参数进行现场能力认证。经核验,检测人员对钢筋抗拉强度参数试验操作流程不熟悉,对关键步骤理解不正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应试验检测标准规范。

  1.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和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由九江市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机构营业、试验地点从原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江家湾上湾小区360号”搬迁至“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萍实大道68号高铁中央商务区-百骊佳府12号楼商铺203”。目前仪器设备已搬迁结束,正在进行调试,未进行校准。营业执照地址已更新(提交地址变更日期为2023年7月6日),尚未进行资质认定证书场址变更和资质等级证书地址变更。

  未见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如土工膜测厚仪、岩石弹性模量测定仪、标准贯入仪等;

  自动加压混凝土渗透仪(型号:HP-40型)校准压力值不正确,万能材料试验机(型号:WED-1000)、齿轮式多功能电动击实仪(型号:BKJ-III)等校准内容覆盖不全;

  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更新基本信息,现平台上该机构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江家湾上湾小区360号”,与实际不符;未及时在平台更新工程业绩信息。

  含水率、干密度试验记录未按照规定在报告签字(样品编号:PXYJJC-21-TG0754~0760)。

  芯样抗压强度检测(YJSY-22-0138~0148等11份报告)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结果判断;

  水泥凝结时间记录不全缺少过程初验数据,达到初、终凝时段时未按规范要求重复测一次进行校核确认;

  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报告(编号:PXYJJC-22-GJ0076~0079等)未做反向弯曲;

  细骨料物理性能试验报告(编号:PXYJJC-22-SA0065等)、粗骨料物理性能试验报告(编号:PXYJJC-22-SH0073等)筛分筛余记录不正确;

  岩石抗压强度报告(编号:YJKS-23-0002),未记录取样位置,未描述破坏形态;

  渗透试验报告(注水法)(编号:PXYJJC-21-ZS0009等)未记录地下水位情况,未根据规范要求记录试验停止时间;

  相对密度试验报告(编号:YJTG-21-0115),检测方法错误,使用仪器设备错误。

  1、《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应试验检测标准规范。

  2、《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4.3、4.4.1、4.5.20(d)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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